原告合阳县世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丰汽车公
司) 法定代表人马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英杰,陕西炳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阳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产保险公司合阳支公司) 负责人范石青,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史洪亮,陕西炳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继红,陕西炳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世丰汽车公司与被告财产保险公司合阳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2012年12月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世风汽车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马永平
书记员:崔红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