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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党现敏著作权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合法执字第0009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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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彭馨,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党现敏,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杜凯,生效临渭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党现敏著作权合同纠纷一案的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渭中法民三初字第0005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党现敏未按照生效判决书指定的期限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29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党现敏履行判决义务107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5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及执行费75元,共计11575元。2013年8月28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16日立案,同日向被执行人党现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党现敏在银行有存款,本院依法扣划了11575元,其中给付申请执行人11500元,75元缴纳了执行费,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渭中法民三初字第0005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雷宏审判员:王福林审判员:王俊杰

书记员:王文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