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周先燎与王清其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3)兴执字第395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人周先燎,男,汉族,四川省兴文县人。被执行人王清(王晓清),女,汉族,四川省兴文县人,。

本院(2011)兴共民初字第118号其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先燎,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王清(王晓清)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它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11)兴共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雷智代理审判员:官正强代理审判员:罗安涛

书记员:王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