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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庆城县恒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李亚俐、庆阳市中关科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3)庆城执字第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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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庆城县恒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治平,董事长。被执行人李亚俐。被执行人庆阳市中关科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萌阳,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恒通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亚俐、中关公司小额贷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1日立案执行,庆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0月12日提起抗诉,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现此案正在审理当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庆城执字第22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白克恭审判员:王全恩审判员:郑富春

书记员:崔黎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