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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占海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城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3)庆城执字第3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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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占海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城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牛志俊,经理。

本院在执行王占海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城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城支公司于2013年9月11日自动履行了本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庆城民初字第7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魏鸿权

书记员:嵇凯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