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世樊。申请执行人路永昇。申请执行人赵宁政。被执行人胡彦樊。
终结(2013)庆城民初字第9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代其龙
书记员:郑攀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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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世樊。申请执行人路永昇。申请执行人赵宁政。被执行人胡彦樊。
终结(2013)庆城民初字第9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代其龙
书记员:郑攀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