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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世樊、路永昇、赵宁政与胡彦樊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3)庆城执字第3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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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世樊。申请执行人路永昇。申请执行人赵宁政。被执行人胡彦樊。

终结(2013)庆城民初字第9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代其龙

书记员:郑攀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