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红民,男,198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光明街******,职工。委托代理人王进升,男,195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合,住合阳县新池镇坡南村中心巷**请执行人王红民之父,农民。被执行人党海强,男,198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合阳,住合阳县新池镇行家庄村北大巷**
申请执行人王红民与被执行人党海强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的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渭中法民二终字第001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1月17日申请执行人王红民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党海强退还其已交房租22500元,案件受理费3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被执行人党海强履行完房租款22500元,对案件受理费350元经与申请执行人协商,申请执行人愿意放弃,本案执行清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渭中法民二终字第0016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雷宏审判员:王福林审判员:王俊杰
书记员:王文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