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2

原告王术强与被告蔡中伟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涞民初字第74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术强,男,196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涞水县,个体运输。委托代理人刘宏路,涞水县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中伟,男,成年,涞水县,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术强与被告蔡中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术强于2012年12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术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术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术强负担。

代理审判员:王玉良

书记员:韩海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