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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潘福旺、潘淑春诉潘福兴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复民初字第10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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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潘福旺,原告潘淑春,。被告潘福兴。委托代理人潘艳玲,委托代理人郝晋华,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福旺、潘淑春诉被告潘福兴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福旺、潘淑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原告潘福旺、潘淑春负担。

审判员:李玉明

书记员:李少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