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福旺,原告潘淑春,。被告潘福兴。委托代理人潘艳玲,委托代理人郝晋华,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福旺、潘淑春诉被告潘福兴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福旺、潘淑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原告潘福旺、潘淑春负担。
审判员:李玉明
书记员:李少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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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潘福旺,原告潘淑春,。被告潘福兴。委托代理人潘艳玲,委托代理人郝晋华,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福旺、潘淑春诉被告潘福兴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福旺、潘淑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原告潘福旺、潘淑春负担。
审判员:李玉明
书记员:李少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