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亿鑫冶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安县邯大路南(项目聚集区内)。法定代表人韩亚强,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宣化冶金环保设备制造(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东升路四号。法定代表人董志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红斌,河北诚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亿鑫冶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亿鑫冶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原告河北亿鑫冶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韦
书记员:李少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