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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63)

(2012)复执字第17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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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天王职业培训学校,住所地邯郸市建设大街建峰小区**楼。负责人苗晓翠,该校校长。被执行人马贝贝。被执行人马运飞,系被告马贝贝的父亲。被执行人王银连,系被告马贝贝的母亲。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天王职业培训学校与被执行人马贝贝、马运飞、王银连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马贝贝、马运飞、王银连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1)复民初字第68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红燕审判员:王卫东审判员:陈瑞

书记员:王荣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