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天王职业培训学校,住所地邯郸市建设大街建峰小区**楼。负责人苗晓翠,该校校长。被执行人马贝贝。被执行人马运飞,系被告马贝贝的父亲。被执行人王银连,系被告马贝贝的母亲。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天王职业培训学校与被执行人马贝贝、马运飞、王银连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马贝贝、马运飞、王银连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1)复民初字第68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红燕审判员:王卫东审判员:陈瑞
书记员:王荣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