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郭德艮,男,汉族。被执行人肖金明,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宜民终字第685号民事判决书,于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郭德艮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肖金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肖金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执行人肖金明之妻钟启连在中国农业银行筠连县支行营业部账号为622848246257********的账户的冻结。二、划拔被执行人肖金明之妻钟启连在中国农业银行筠连县支行营业部账号为622848246257********的账户存款9000元(大写:玖仟元整)至筠连县县级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方友田
书记员:杨华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