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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227)

(2013)复执字第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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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北京佑胜建筑物机械拆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佑胜,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冶地勘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洪启,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佑胜建筑物机械拆除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冶地勘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冶地勘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3)复民初字第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卫东审判员:王红燕审判员:陈瑞

书记员:王荣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