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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合阳县城郊农村合作基金会与曹建奇,李长庚借贷担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合法执字第00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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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合阳县城郊农村合作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吕创全,该会主任。被执行人曹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农民。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合阳县城郊农村合作基金会代办员。

本院在执行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1997)合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合阳县城郊农村合作基金会与某某,某某借贷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曹某某,李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合阳县城郊农村合作基金会现金28200元及资金占用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陕西省合阳县支行有存款12000元,经本院扣划后已兑付申请执行人,现二被执行人曹某某,李某某再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4)合法执字第000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福林审判员:王俊杰审判员:雷宏

书记员:王晓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