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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郎建成与王哲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合法执字第00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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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郎建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申请执行人王哲民,男,汉族,初中文化,下岗职工。

申请执行人郎建成与被执行人王哲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2)合民初字第003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郎建成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哲民履行判决义务30109元并负担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哲民系下岗职工,患有疾病,生活较为困难,家中住房等财产仅能保证其正常的生活需要,案件难以执行,经征询申请执行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4)合法执字第00003号执行案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雷宏审判员:王俊杰审判员:王福林

书记员:王文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