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毕节市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毕节市中华南路**。法定代表人阮世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成涛(特别授权)、陈胜华(一般授权),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家駥,男,194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人,毕节市七星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家骏,男,196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人,毕节市七星关区。上诉人毕节市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上诉人胡家駥、胡家骏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一案,毕节市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5日作出的(2010)黔毕民初字第07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678元,由上诉人毕节市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行到法院退回。
审判长:李可审判员:吴建平审判员:唐琳
书记员:朱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