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乔洪,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十堰鑫家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工业品批发市场二楼南侧东。法定代表人龚仕兵,该公司经理。被告十堰福顺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原住所地,十堰市张湾区公园大众旅社三楼。被告俞刚仓,个体工商户。第三人王江涛,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王华峰,湖北瑞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上诉、反诉、撤诉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80元减半收取15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钟晓新审判员:李进人民陪审员:王成洪
书记员:张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