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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王亚军与马保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雁民初字第017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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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亚军。被告马保良。委托代理人黎长生,男,汉族,1962年6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房大伟,陕西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亚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6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880元。

审判长:柏小彬代理审判员:石娟代理审判员:刘霁月

书记员:沈雅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