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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孙国财与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雁民初字第22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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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孙国财。委托代理人张西华,陕西雁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道杰,陕西雁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芙蓉南路169号。法定代表人段先念,该管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成理,陕西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胜兵,陕西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国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889元,由原告减半承担。

审判长:郭军智审判员:胡立兵代理审判员:刘洁

书记员:郭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