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国财。委托代理人张西华,陕西雁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道杰,陕西雁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芙蓉南路169号。法定代表人段先念,该管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成理,陕西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胜兵,陕西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国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889元,由原告减半承担。
审判长:郭军智审判员:胡立兵代理审判员:刘洁
书记员:郭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