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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原告赵秀兰、许学义与被告许学敏、西安市莲湖区城市建设重点项目综合开发中心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莲民二初字第00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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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赵秀兰。委托代理人许学义。原告许学义。被告许学敏。被告西安市莲湖区城市建设重点项目综合开发中心,住西安市。法定代表人柏战,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肖军,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赵秀兰、许学义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秀兰、许学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7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4403.5元由原告赵秀兰、许学义承担。

审判长:朱保建代理审判员:冯林林代理审判员:赵兴华

书记员:张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