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秀兰。委托代理人许学义。原告许学义。被告许学敏。被告西安市莲湖区城市建设重点项目综合开发中心,住西安市。法定代表人柏战,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肖军,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赵秀兰、许学义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秀兰、许学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7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4403.5元由原告赵秀兰、许学义承担。
审判长:朱保建代理审判员:冯林林代理审判员:赵兴华
书记员:张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