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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原告河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峰峰分公司与被告周某某为电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2012)峰民初字第13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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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合同纠纷文书

原告河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峰峰分公司。法定代理人江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清欠办主任。被告周某某。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峰峰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河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峰峰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韩军生

书记员:吕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