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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王根波与枣强县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枣民三初字第15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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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根波。被告枣强县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武,经理。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根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安章红

书记员:武晓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