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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朴凤子与孟宪勇,第三人金明锡、图们市月晴镇马牌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1)图民初字第12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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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合同纠纷文书

原告朴凤子,住图们市。被告孟宪勇。第三人金明锡,住图们市。委托代理人李万哲,延吉市河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第三人图们市月晴镇马牌村村民委员会,住图们市月晴镇马牌村。法定代表人崔明宇,系该村村长。委托代理人赵明浩,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起诉为由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朴凤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及其他费用20元,共计170元。由原告朴凤子负担。

审判长:李俊霖助理审判员:金旭人民陪审员:崔正植

书记员:朱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