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朴凤子,住图们市。被告孟宪勇。第三人金明锡,住图们市。委托代理人李万哲,延吉市河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第三人图们市月晴镇马牌村村民委员会,住图们市月晴镇马牌村。法定代表人崔明宇,系该村村长。委托代理人赵明浩,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起诉为由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朴凤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及其他费用20元,共计170元。由原告朴凤子负担。
审判长:李俊霖助理审判员:金旭人民陪审员:崔正植
书记员:朱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