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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郭崇民与甘忠烈、刘彩霞之间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图执字第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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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郭崇民,男,1962年9月9日出生,汉族,图们市智盛网吧业主,住图们市向上街。被执行人甘忠烈,男,1968年1月7日出生,朝鲜族,图们市医院医生,住图们市向上街。被执行人刘彩霞,女,1971年12月12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住图们市向上街。

本院在执行(2010)延中民二终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郭崇民与甘忠烈、刘彩霞之间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郭崇民领取了救助资金12万元,并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延中民二终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尹岗柱

书记员:金明霖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