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永刚,农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裕华东路161号。负责人魏岐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建忠、刘敏,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娜,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马永刚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永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0元,由原告马永刚负担。
审判长:王文静审判员:李明才人民陪审员:张楠
书记员:孙放(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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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永刚,农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裕华东路161号。负责人魏岐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建忠、刘敏,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娜,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马永刚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永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0元,由原告马永刚负担。
审判长:王文静审判员:李明才人民陪审员:张楠
书记员:孙放(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