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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马永刚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南民初字第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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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合同纠纷文书

原告马永刚,农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裕华东路161号。负责人魏岐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建忠、刘敏,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娜,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马永刚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永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0元,由原告马永刚负担。

审判长:王文静审判员:李明才人民陪审员:张楠

书记员:孙放(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