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峰峰分公司。法定代理人江海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海涛,该公司清欠办主任。被告郭卫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峰峰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河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峰峰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韩军生
书记员:吕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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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峰峰分公司。法定代理人江海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海涛,该公司清欠办主任。被告郭卫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峰峰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河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峰峰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韩军生
书记员:吕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