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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2

掋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2)

(2012)深宝法刑初字第64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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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危险驾驶文书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0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陈某,广东粤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深宝检公一诉(2012)36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及辩护人陈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于2012年10月3日1时7分许,驾驶粤B/×××**号机动车行驶至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大道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对王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6mg/100ml。深圳市物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王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4.3mg/100ml。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的被告人王某的供述、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全国机动车/驾驶人信息表、交通管某政强制措施凭证、被告人的身份信息材料、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酒精含量较低,无严重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性质和情节、悔罪态度,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龚振京

书记员:张晓玲书记员:张幼双(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