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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黄玉洁与西安创新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雁民初字第050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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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劳动争议文书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黄玉洁。委托代理人:闫江涛,男,197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会强,男,197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创新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都市之门****。法定代表人:阎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齐进军,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玉洁与被告西安创新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玉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柏小彬审判员:刘茹代理审判员:吴娜

书记员:张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