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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王风雪与西安市雁塔区大雁塔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雁民初字第052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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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风雪。被告:西安市雁塔区大雁塔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乐游路**。法定代表人:李鹏,该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奇,陕西呼建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风雪与被告西安市雁塔区大雁塔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风雪于2012年12月22日自愿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风雪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风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长:刘茹人民陪审员:刘根友人民陪审员:张有利

书记员:王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