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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诉刘凯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莲民二初字第004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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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劳动争议文书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浩然。被告刘凯。

本院认为,原告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原告5元。

审判员:王艳玲

书记员:张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