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浩然。被告刘凯。
本院认为,原告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原告5元。
审判员:王艳玲
书记员:张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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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浩然。被告刘凯。
本院认为,原告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原告5元。
审判员:王艳玲
书记员:张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