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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张德茂诉陕西亿润经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1)莲民二初字第004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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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劳动争议文书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德茂。被告陕西亿润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莲湖区大庆路**劳动村小区**楼**(怡景大厦**E)。法定代表人韩建敏,该公司经理。

原告张德茂与被告陕西亿润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润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0)莲民二初字第541号民事裁定。原告张德茂不服该裁定,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西民二终字第02291号民事裁定,撤销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莲民二初字第541号民事裁定,指令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张德茂称其被被告亿润公司误报死亡,导致其无法享受医保。本院通过西安市莲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协调,给原告张德茂分别办理了省、市医保卡,并要求被告亿润公司将多收取的大额医疗补助保险费用384元退还给原告张德茂,严格按照国家政策收取相关费用。同时,本院将建议相关职能部门严格管理、严格执法。原告张德茂遂于201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德茂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民诉法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德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张德茂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德茂承担。

审判长:千哲玲审判员:王海峰审判员:李南

书记员:刘婷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