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强建军,男,198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住本市莲湖区。委托代理人王伟,男,199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铜川市人,住本市碑林区。被告西安西电开关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王佐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耿小艳,女,198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新城区。委托代理人吕智平,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强建军诉被告西安西电开关电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强建军委托代理人王伟、被告西安西电开关电气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吕智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强建军诉称,2010年10月原告入职被告单位工作,当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每月工资仅为800元,2010年11月被告以未签订劳动合同就不属于公司正式员工为由,未给原告发放取暖费,后在原告不断要求下直到2011年3月1日被告才与原告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2年3月1日合同到期,原告因被告未给其缴纳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尔后被告只按照一个月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3699元但却扣除2000元安家费。事实上,原告供职被告单位一年零四个月,经济补偿金应按照一个半月工资标准发放。此后,原告重新找工作时发现被告单位竟然将原告重要的学习档案丢失,因此,原告不得不辗转于就读过的各个学校补办学籍档案,但是许多重要档案已无法补办,导致重新工作遇阻。2012年9月21日莲湖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对本案作出莲劳仲案字(2012)第209号裁决。原告认为,仲裁委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裁决结果显失公平,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为原告办理2010年10月18日至2011年3月1日期间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2、被告支付原告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2010年10月至2011年3月)的双倍工资15800元;3、被告退还扣除的2000元安家费,补发经济补偿金2413.39元并加付50%赔偿金1206.69元;4、被告补发2010年10月18日至2012年3月1日期间未足额支付的加班工资共计5028元,并加付50%的赔偿金2514元;5、被告为原告补发未足额支付的2012年2月份工资1200元,并加付50%的赔偿金600元;6、被告为原告补发2010年至2011年的取暖费720元;7、被告为原告补办原告的学籍档案并赔偿丢失原告档案的损失80000元。
被告西安西电开关电气有限公司辩称,2010年10月,原告到我公司投递简历,因不符合岗位招聘条件,未被录用,但考虑到其刚从学校毕业急需立足之地,遂告知其本单位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可到本单位进行见习,以解决其现实生存问题,原告对此非常认可。在见习期内,按规定只为其发放基本生活费,本单位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不能签订劳动合同,不能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现原告提出2010年10月至2011年2月双方为劳动关系,并要求为其缴纳社保、支付双倍工资及取暖费,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本单位为大型国企,有着规范的薪酬管理制度,从未发生拖欠员工工资、报酬的情况,具体到原告本人,其每月工资都是依据其出勤、绩效等进行考核得出的结果,故其要求加班费及2012年2月拖欠的工资无事实依据,应予驳回。原告在本单位见习工作期间,未向本单位交过其学籍档案,对此,本单位无保管义务,且学籍档案纠纷非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为普通的民事纠纷,本案不应处理。对于原告主张的学籍档案丢失损失,在仲裁时其只主张了5000元,现在要求80000元,已超过仲裁的范围,违反了仲裁前置程序。依据本单位规定,在本单位处工作不满2年辞职的,安家费应全额退还,原告离职时工作刚满一年,应当全额返还2000元安家费,故我单位在给原告发放经济补偿金时,将安家费扣除,向其发放了1699元。安家费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本案不应处理。经济补偿金原告在仲裁时申请的是1800元,现在所诉的2413.39元是根据仲裁裁决书认定的,我们认为仲裁裁决书超范围仲裁。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依法判决:1、被告无需为原告交纳2010年10月18日至2011年2月28日期间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2、被告无需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2413.39元;3、被告无需支付原告2011年冬季取暖费720元;4、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原告强建军于2010年10月18日到被告西安西电开关电气有限公司绝缘车间见习,并领取实习生补助。2011年3月1日,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1年3月1日至2012年3月1日,被告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为原告办理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合同期满后,原告不再与被告续签劳动合同,同年3月21日,被告出具西开电气公司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审批表,约定:1、原告在离开被告公司后不得从事危害被告利益的工作;2、原告应向被告交回安家费2000元;3、被告应在原告办理完毕离职手续及支付应缴费用后,为原告办理档案及各项保险的转移手续;4、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3699元;5、原告应于2012年3月27日前办理完毕离职手续,双方劳动关系于2012年3月27日终止。原告及被告单位相关部门主管在该审批表上签字盖章,被告在扣除安家费2000元后,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1699元。原告离职后,向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其2012年2月工资1200元、退还安家费2000元、补发经济补偿金1850元、支付2010年10月至2011年3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5800元、支付加班工资5028元、办理2010年10月18日至2011年3月1日期间的医疗、失业、养老、生育、工伤保险、补发2010年至2011年取暖费720元、赔偿丢失学籍档案损失5000元。莲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于2012年9月21日作出莲劳仲案字(2012)第20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被告为原告补缴2010年10月18日至2011年2月28日期间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具体补缴数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的数额为准);2、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差额2413.39元;3、被告支付原告2010年至2011年冬季取暖费720元;4、驳回原告其他申请请求。原、被告均不服该仲裁裁决书,诉至本院。另查,原告强建军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368元。上述事实有,西安市人事局《关于建立西安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通知》、《劳务工、实习工管理办法》、实习生补助发放明细表、提前转正申请书、录用证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劳动合同书、通知、西开电气公司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审批表、工资条、银行交易明细、收据、强建军2012年2月工资发放明细、莲劳仲案字(2012)第209号仲裁裁决书、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强建军自2010年10月18日至2011年2月28日在被告西安西电开关电气有限公司绝缘车间见习,原被告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不应签订劳动合同,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此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011年3月1日原被告之间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西安市人事局《关于建立西安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通知》“在见习期间被见习单位按程序正式录(聘)用的,在该单位的见习期可以作为工龄计算”之规定,原、被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从2010年10月18日至2012年3月27日,被告应为原告补缴其见习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故原告要求被告为其补缴2010年10月18日至2011年2月28日期间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原告自2010年10月18日至2012年3月27日期间在被告处工作,劳动关系解除时,被告应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5052元,因被告在原告离职时已支付其3699元,应再支付其1353元,因被告未足额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应加付原告50%的赔偿金676.5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2010年至2011年期间的取暖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安家费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本案不予处理。原告要求被告补办其学籍档案并赔偿其学籍档案丢失的损失、支付2010年10月18日至2012年3月1日期间的加班工资、2012年2月未足额支付工资1200元及加付50%赔偿金,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西安西电开关电气有限公司为原告强建军补办2010年10月18日至2011年2月28日期间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手续、工伤保险手续、生育保险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原告承担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费用,被告承担用人单位应缴纳的部分费用,具体数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数额为准)。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西安西电开关电气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强建军经济补偿金差额1353元,并加付50%赔偿金676.5元。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西安西电开关电气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强建军2010年至2011年期间取暖费780元。四、驳回原告强建军要求被告西安西电开关电气有限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15800元的诉讼请求。五、驳回原告强建军要求被告西安西电开关电气有限公司退还扣除的2000元安家费的诉讼请求。六、驳回原告强建军要求被告西安西电开关电气有限公司支付2010年10月18日至2012年3月1日期间加班费5028元及50%赔偿金2514元的诉讼请求。七、驳回原告强建军要求被告西安西电开关电气有限公司支付未足额支付的2012年2月份工资1200元并加付50%的赔偿金600元的诉讼请求。八、驳回原告强建军要求被告西安西电开关电气有限公司补办其学籍档案并赔偿丢失档案的损失80000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元,原、被告各承担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郭富丽
书记员:焦莉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