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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张军与陕西金盾警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广播电视报社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莲民一初字第008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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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军,男,196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蒲城县人。被告陕西金盾警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东泽,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陕西广播电视报社。法定代表人王海平,该社社长。委托代理人王欣培,男,197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与被告陕西金盾警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广播电视报社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张军于2012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军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全部予以退还。

审判长:成根平审判员:寇永利代理审判员:王莉莉

书记员:张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