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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王某某与被告西安市临潼区某某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2)临民初字第013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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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男,194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志学,陕西骊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临潼区某某局。委托代理人董为民,陕西昭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临潼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杨某,该街道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韩某某,男,196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干部,住该街办。委托代理人宋某某,男,196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干部,住该街办。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西安市临潼区某某局、西安市临潼区某某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王某某于201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西安市临潼区某某局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西安市临潼区某某局的起诉。

审判长:周艳代理审判员:张小婷代理审判员:刘爽

书记员:李桥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