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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胡某某与西安市临潼区某某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临民初字第01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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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劳动争议文书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胡某某,男,194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志学,陕西骊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临潼区某某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某某街道。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街道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春科,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西安市临潼区某某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志学、西安市临潼区某某街道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王春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某某诉称,原告曾于1977年1月被原某某乡政府及临潼县农业局共同招聘到北田农机管理站工作。1980年7月担任该站站长工作至今。1996年至今无人发工资,但工作仍继续干着。而原北田乡政府已变更为北田街道办事处,原农业局现变更为农林局。原告向临潼区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临潼区劳动仲裁委于2012年6月5日以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临劳仲决字(2012)第2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于2012年6月13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1996年至今工资177980元、赔偿金88990元,并从2012年6月起每月支付原告退休金910元。

本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原告在北田农机管理站工作,该站实行独立核算,原告并未在被告处工作或领取工资,双方未建立起劳动合同关系,原告要求解决劳动争议的主体资格不适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胡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退回原告胡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周艳代理审判员:张小婷代理审判员:刘爽

书记员:李桥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