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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段某某与西安市临潼区某某局、西安市临潼区某某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临民初字第0130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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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劳动争议文书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段某某,男,194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志学,陕西骊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临潼区某某局。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董为民,陕西昭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临潼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街道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1975年1月2日出生,汉族。

原告段某某与被告西安市临潼区某某局、西安市临潼区某某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段某某于201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告西安市临潼区某某局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对西安市临潼区某某局的起诉。

审判长:周艳代理审判员:张小婷代理审判员:刘爽

书记员:李桥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