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温州中南建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登春。委托代理人:陶学委。被告:刘永辉。委托代理人:周道胤。
本院于2012年10月8日受理原告温州中南建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永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12年12月20日,原告以双方均同意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中南建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温州中南建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陈海琴
代书记员:张福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