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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四川星河建材有限公司与赵占荣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金牛民初字第37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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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劳动争议文书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四川星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许迪茗,总经理。被告赵占荣。委托代理人江澎,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娟,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星河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占荣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四川星河建材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占荣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星河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四川星河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石磊代理审判员:姚凌燕人民陪审员:陈世芬

书记员:张娇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