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罡。委托代理人:申铁旗、许美红。被告:绍兴县杨汛桥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钱岸峰。委托代理人:娄建江、夏瑜。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罡与被告绍兴县杨汛桥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县杨汛桥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县杨汛桥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起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罡撤回对被告绍兴县杨汛桥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浙丽
书记员:张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