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明英。委托代理人:许美红,杨进昌,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强盛轻纺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夏履镇,组织机构代码:72009513-2。法定代表人:朱坚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礼,浙江中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熊耀,男。
准许原告夏明英撤回对被告绍兴强盛轻纺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夏明英负担。
审判员:桑伟强
书记员:茹亮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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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夏明英。委托代理人:许美红,杨进昌,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强盛轻纺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夏履镇,组织机构代码:72009513-2。法定代表人:朱坚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礼,浙江中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熊耀,男。
准许原告夏明英撤回对被告绍兴强盛轻纺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夏明英负担。
审判员:桑伟强
书记员:茹亮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