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毛杏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礼。被告:绍兴菱发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杨糯。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薛国民。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菱发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杏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周国鑫代理审判员:钟丽丹人民陪审员:马学凯
书记员:王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2
CONTINUE BROWSING
原告:毛杏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礼。被告:绍兴菱发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杨糯。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薛国民。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菱发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杏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周国鑫代理审判员:钟丽丹人民陪审员:马学凯
书记员:王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