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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毛杏琴与绍兴菱发纺织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1)绍民初字第26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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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劳动争议文书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毛杏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礼。被告:绍兴菱发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杨糯。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薛国民。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菱发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杏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周国鑫代理审判员:钟丽丹人民陪审员:马学凯

书记员:王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