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1

杨娟与成都金玉大饭店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金牛民初字第467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1年文书一审程序劳动争议文书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杨娟。委托代理人苟凌,四川恒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金玉大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郑芳,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敏。委托代理人胡本俊,四川原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杨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杨娟承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舒旭东

书记员:刘康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