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建强。被告西安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凯。委托代理人王潇。委托代理人雷永定、徐秀明,陕西帝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对原告孙建强诉被告西安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刘延鈺审判员:康公理代理审判员:王华
书记员:傅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民事 · 一审 ·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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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建强。被告西安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凯。委托代理人王潇。委托代理人雷永定、徐秀明,陕西帝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对原告孙建强诉被告西安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刘延鈺审判员:康公理代理审判员:王华
书记员:傅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