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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1

杨登云与孝昌县供电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孝昌民初字第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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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1年文书一审程序劳动争议文书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杨登云,男,195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孝昌县人,住孝昌县老城区。被告孝昌县供电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宁,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登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杨登云承担。

审判长:黄登高审判员:黄书芳人民陪审员:李文清

书记员:王红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