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1

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余立金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1)金牛民初字第6130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1年文书一审程序劳动争议文书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蒲映和,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君,四川蒲秦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立金。委托代理人李阳,西藏宏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阳宇航

书记员:马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