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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黄明建与宁波市零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北仑分公司、宁波市零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2012)甬仑执民字第3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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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黄明建。被执行人宁波市零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北仑分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法定代表人吴平水。被执行人宁波市零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法定代表人吴平水。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明建与被执行人宁波市零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北仑分公司、宁波市零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宁波市零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北仑分公司、宁波市零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甬仑执民字第321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虞文君审判员:周敏审判员:曹得胜

代书记员:任瑞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