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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储著春与李良庆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霍民二初字第008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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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储著春,男,195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霍山县。被告:李良庆,男,汉族,住霍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储著春诉被告李良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储著春于2012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储著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储著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储著春负担。

审判员:余家胜

书记员:田成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