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艳明,男。委托代理人王威。被告沈阳嘉鹏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吉田。委托代理人常忠仁。被告辽宁金帝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建明。被告王金波,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艳明与被告沈阳嘉鹏置业开发有限公司、辽宁金帝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金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艳明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李昕
书记员:张沈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