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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原告梁艳明与被告沈阳嘉鹏置业开发有限公司、辽宁金帝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金波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2)苏民二初字第01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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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梁艳明,男。委托代理人王威。被告沈阳嘉鹏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吉田。委托代理人常忠仁。被告辽宁金帝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建明。被告王金波,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艳明与被告沈阳嘉鹏置业开发有限公司、辽宁金帝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金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艳明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李昕

书记员:张沈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