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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原告许学良与被告沈阳东北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2)苏民二初字第003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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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许学良,男。委托代理人程士达。被告沈阳东北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学良与被告沈阳东北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学良于2012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学良撤回起诉。

审判长:刘为民代理审判员:闫晓彦人民陪审员:肖冰

书记员:王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