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某,男,1985年1月18日生,务工,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告: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海淀岛沿江三东路中新商务大厦**。被告: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肥西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桃花工业园学林雅苑。被告:王某,男,1968年11月8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诉被告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肥西分公司、王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未能提供被告王某的准确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原告方某不能提供被告王某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我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方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林
书记员:卢敬孔
引用法律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